为进一步加强对修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打造好的机动车辆修理市场环境,自5月份以来,宁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持续深入机动车辆修理企业拓展安全大检查。

检查过程中,10余名交通执法职员重点检查汽修企业执照是不是规范用,是不是进行备案登记,是不是打造完善安全操作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消防器材的摆设用等状况。
截至现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设施及职员安全操作公示不健全、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灭火器过期等安全隐患15个,未备案的汽修企业35家。针对存在问题,执法职员下达责令整改公告书,督促企业落实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准时消除事故隐患。需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规范,确保宁远县修理行业的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拟定的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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